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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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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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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许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对于那些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担保人的资格。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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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做了较多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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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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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的特殊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是国家机关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但是有关部门接受国务院委托以国家的名义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需要国家机关以保证人的身份提供保证。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机构。我国在吸收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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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即为保证合同。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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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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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仲介介绍木造房或套房时,几乎所有的都会被要求「需要日本人的连带保证人」,何谓连带保证人?在这儿做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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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施某向银行借款,由钱某与陆某两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施某无力偿还,银行遂将施某、钱某、陆某一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因陆某不知下落,银行撤回了对陆某的起诉。后法院判决由施某偿还借款本息60万元,由保证人钱某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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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2日,某银行与借款人龙某以及保证人李某共同签订《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龙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李某作为保证人对龙某贷款本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2009年8月12日,龙某共计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3万余元。之后,银行便无法与龙某取得联系。截至2009年12月12日,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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