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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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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厂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2000年12月31日至2002年12月25日,我单位向该银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05年12月28日,该银行依法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公司并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我单位在债权转移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请问,我单位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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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经徐某连带担保从某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及担保人徐某均未还款。银行向张某索款,张某归还银行本金1万元及利息后,应其要求,该银行法定代表人给张某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张某欠银行贷款2万元归还一半,经协商以后不再起诉。”一年后,该银行起诉担保人徐某,要求徐某归还剩余贷款本金1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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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经常会遇到保证人的问题,其中有一种叫做“连带保证人”,比如从金融机构借钱的有人亲戚之间来委托“能不能做我的连带保证人啊?”,如果是直系亲属,平时得到照应的亲友之间,而且在“只是个形式而已”,“借个名而已”之类的劝说下,的确也很难再推托。但是这么轻易地接受连带保证人真的不要紧吗?下面谈谈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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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张某借了小刘10万元,约定2007年6月1日前还款,李某为连带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因张某食言,小刘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后张某未自动履行判决,小刘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说法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具体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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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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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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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作用 2020-03-19
保证人首先必须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它仅要求提供人的担保,而无须象抵押等其它担保方式要有具体的物、权利或者金钱才能提供担保,所以这种人的担保方式就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将会失去保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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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追偿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法律赋予保证人预先以其保证之债权作为债权申报,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保证人的代位求偿以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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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证人连带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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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5日,刘某向王某购买钢材,欠钢材款50万元,并约定2007年6月1日前还清货款。覃某在欠条上担保人一栏写上自己的名字。到期后刘某未归还货款,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讨未果,遂于2008年元月5日将刘某和覃某告上法院,请求他们两人连带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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