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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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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6年4月16日,甲向乙借款50000元用于做生意,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11月30日。丙为甲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9月23日,甲在与他人进行购销煤炭业务时,全部资金被骗,损失惨重。因难以承受巨大压力,甲于12月15日自杀身亡。此后,乙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丙认为担保之债的产生、存在应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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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保证人还要代其偿还欠款吗保证人代为偿还后,可能追偿不到损失,这正是保证人依法应承担的风险。如果说有处追偿,债权人应向债务人追偿,责令债务人延期或分期清偿,而不是向保证人追偿。当然债务人若死时留有遗产,则债权人可从其遗产内清偿;若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清偿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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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对此做了规定。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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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保证担保方式。对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合同,或者称为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对于保证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则称为保证合同,也称为从合同。从而,主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为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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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我国民事担保的一种常见方式。现实生活中大量民事活动的履行,都是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予以保障。保证的设立,是为了强化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牢牢建立在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均能够各得其所的价值判断上,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制度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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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一、先诉抗辩权的产生及其立法例1.先诉抗辩权的产生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叫检索抗辩权,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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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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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程序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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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担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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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实现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这里的债务人通常是指与债权人有直接关联的人,而保证人不能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本人,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保证合同,自然是债权人的债务人。问题是,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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