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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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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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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例如,以夫妻关系为必要条件,发生夫妻共同共有关系;以家庭关系为必要条件,发生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以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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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而是必须的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充要条件,始能发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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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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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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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条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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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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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面规定。要深入了解《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其与《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比。通过与《担保法》相比可以发现,《物权法》在抵押权制度方面有几个方面的重大改进,值得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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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物权法草案屡经修改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七次审议,终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物权法可以说是在承继大陆法系物权理论和制度、兼收并蓄英美法系财产制度以及结合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符合历史进程、体现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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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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