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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息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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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属于公司监督机制的范畴;在有关国家的公司法上,它体现着一项重要的公司监督机制。英国和美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英国的第一个代表诉讼案例始于1828年。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德国、西班牙、菲律宾亦规定此制;日本于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第2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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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005年12月30日在沪表示,最高院将研究出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权益诉讼等方面的司法解释。
股东代表诉讼制,又被称作代位诉讼。简言之,就是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
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1998年证监会公布了对红光及其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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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提起哪些诉讼(一)股东与股东的诉讼。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对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尚不够明确和全面,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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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当股东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时,公司董事会往往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状态之中。一方面,作为股东大会选任的公司经营机构,在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时应代表公司行使权利,追究责任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中所涉及的行为往往与董事会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被追究责任的董事也多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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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是维系公司内部关系的主要原则。所谓股东平等原则,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应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平等待遇”[①].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基础,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的专横和独断,都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另一项公司法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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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合法股东,从1993年至1999年间,第二被告一直为第一被告提供包装产品,2000年4月21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进行了对账,第一被告确认欠第二被告5149497.08元,对账后,除其中第一被告所欠的200万元双方同意冲抵账外,余款2049497.08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曾多次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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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英美法上叫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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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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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探讨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含义
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美的判例法,在英国1828年的个案中,就能看到它的雏形。该制度在美国得到全面发展和完善。之后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目前已成为国外公司法申的一项制度。英美法中称为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法国法中称为股东个人为公司提起的诉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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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股东都赋予股东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其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失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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