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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息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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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1]股东代表诉讼兼具“派生性”和“代表性”。一方面起诉股东是代位公司行使诉权,以避免因公司消极不行使诉权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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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频频出轨而追究不力,是当前股市一大软肋。《公司法》修订后即将实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市场从制度层面面临解决这一难题的契机。该制度通过赋予中小投资者充分的诉讼权,将敲响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的警钟。
目前,《公司法》的修改已正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而在今年2月25日至28日举行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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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权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司权利的法律制度。美国和英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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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公司诉讼的许多问题正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研讨的主要对象。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大胆引进各国先进的公司制度文明,废除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规定,填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增强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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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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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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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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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司、**公司是**控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于股权转让关系,**置业公司欠**控股公司价款2.375亿元。付款日届至后,**置业公司没有向**控股公司付款。**公司、**公司请求**控股公司向**置业公司催要款项,但**控股公司复函称无法履行催款义务。和兴*司、**公司遂以**控股公司股东的名义提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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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不仅涉及一系列公司法理论问题,还涉及程序法问题,且由于其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又与公司法理论密不可分,因此成为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上所特有的一项法律救济程序制度。笔者借鉴外国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探讨股东代表诉讼与程序有关法律适用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诉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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