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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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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制度起源于爱琴文化。古希腊南端爱琴海诸岛中间,商船往返频繁。最初船、货为一人所有,后来产生了接受承运业务。当发生航行危险时,抛弃一部分承运货物,以减轻船载,避免船货全部倾覆,而后共同承担海损损失,在当时已形成习惯。罗马法开始有成文规定,最初见于《十二铜表法》中。后来欧洲各国引用,形成本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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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这笔运费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摊。
一、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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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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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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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生意外,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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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2020-03-15
共同海损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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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真实存在的危险;
(2)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且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
(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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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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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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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最为古老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一人为大家做出的牺牲由大家分摊”的“同舟共济”精神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海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鼓励船长在船货面临危险时积极采取措施使船货尽早脱离危险,并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各受益方分摊因为采取此项措施而带来的损失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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