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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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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福建省**市船务公司。地址:石狮市蚶江镇。法定代表人:郭*奇,经理。被告:福建省**企业公司。地址:福州市五一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腾,经理。被告:林*发,男,41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福建省平潭县敖东乡桥锦头村。被告:林*泉,男,43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被告:林*风,男,39岁,福利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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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船舶遭遇海难事故后,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损,但对事故原因拒不举证,也不接受法庭调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的共同海损成立,但难船所有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情]原告:**畅达船务马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烟台**商厦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商厦)。被告: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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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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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是指因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总和。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是共同海损理算的首要步骤。共同海损损失金额主要分为三种,即船舶损失金额、货物损失金额以及运费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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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损的宣告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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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业过程中我们发现,一般来说,船东应对共同海损的措施相应较多,例如按照《InternationalSafetyManagementCode》(《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简称《ISM规则》)中的要求,为了对船东进行某些必要的约束,船东应及时执行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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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共同海损之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内宣布为共同海损,并通知货主及船舶保险人;实践中,货方投保的,还应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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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这类问题,这需要大家通过本文来进行详细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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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共同海损成立的依据,确定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损失和费用的项目以及金额,确定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分摊金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以及编制理算书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工作。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应以航程终止地点和时间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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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的一方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这条规定源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该规则中的规则D规定:即使引起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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