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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交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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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采取哪种方法实现留置权,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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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对很多人来说对我们都是一个非常陌生的词汇,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留置权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有关留置权的相关知识整合的相关内容就由律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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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并且优先于其他担保权。在一般的民事行为中,善意第三人是得到保护的。那么,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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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听说过留置权有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那么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需要满足什么?接下来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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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海上的货物也是可以有留置权的,但是留置权的问题在于其相应的权利取得,那么在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呢?海上货物留置权如何行使?接下来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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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在债务关系中是很常见的,留置权是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优先受偿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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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0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AOMDS5139号托运单,该托运单记载:委托原告运输4,200件铁烤篮,装运港广州,目的港澳大利亚弗里曼托(FREMANTLE),收货人凭指定,全部铁烤篮装入一个货柜内,柜号CAXU4761547,封号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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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7月10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一丰田威驰轿车,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生效后王某按约交纳了保费。同年7月15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38000元,用于购买该威驰轿车。双方约定王某的贷款以所购买的轿车抵押担保。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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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提出并探讨这个问题。?一、留置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由于各国的立法不一,留置权不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且还有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之分。本文仅探讨狭义的留置权。狭义的留置权一般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并在该物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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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留置权是指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担保的,承运人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合同所承运的货物。那么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的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下面由律盾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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