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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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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称,A、B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举办婚礼,2010年8月3日生育一子C。双方在恋爱期间就因性格不合而时有摩擦,在生育儿子之后B的疑心病更加严重,稍不顺心就回娘家,甚至无端猜疑A有外遇而到处投诉,用写信走访等方式向A单位的领导及市纪委等部门反映。B还在网上公开玷污A,对A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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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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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诉讼案件中和普通民事诉讼的管辖又什么区别吗?律盾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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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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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要求办理离婚,则根据是否在国外定居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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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在美留学读博,因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律师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告诉委托人,如果缺乏足够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委托人的第一次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不离,建议最好协议离婚。委托人因无法与妻子达成协议离婚的一致意见,只好委托律师介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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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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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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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与日俱增。这些案件无论在审理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与普通离婚案件都存在很大区别。以下律盾小编从涉外婚姻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差异入手,分析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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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离婚的,可通过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的方式完毕两边间的婚姻关系,那么当事人怎么处理涉外离婚的程序呢,处理涉外离婚公证需求哪些过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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