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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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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那么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立案呢?下文,律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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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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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在2005年和韩国人在韩国登记后那个人就不见了,再也联系不上了。我知道自己受骗了,中介人也跑了,现在我户口本婚姻栏显示的是和韩国人登记的已婚关系。我问过派出所和婚姻登记处等地方,都回答我说只要韩国人给我开离婚证明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可是我去不了韩国,也找不到那人。我现在要再婚,可没有韩国人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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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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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婚姻不断增多,律师在近年来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许多问题,律盾小编就有关问题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发表一下个人观点,错误的地方请广大律师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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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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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70条至第73条之规定: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0条)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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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为你讲解详尽的案件的诉讼程序的知识内容。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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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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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直接涉及到涉外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送达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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