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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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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
●立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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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责任的规定。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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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并且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关于本条所要规范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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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关于恶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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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实现的有关规定。
●立法背景
实践中,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有可能出现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或者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形,当事人对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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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一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动产上既可以设立抵押权,也可以设立质权。如果同一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应当如何处理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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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规定。
●立法背景
留置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消灭的原因是多样的,可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留置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等原因而消灭;也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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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导致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一一种是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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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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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质权、留置权,什么是担保物权的登记?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担保物权的登记的文章,希望能带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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