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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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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夏某某(男)于2006年元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李某某于2007年10月16向夏某某提出离婚,次日,李某某在亲友的劝说下,表示今后不再提出与夏某某离婚,并与夏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其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夏某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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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确立了子女抚养的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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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归于一方的。但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并不就是孩子适合的抚养人,此时,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不成也是可以诉讼变更的。那么变更抚养权的起诉书应该怎样写呢、接下来让律盾小编告诉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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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至关重要,那么是否在确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后就不能变更了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具体情况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那么,对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协议书应该怎样写呢?接下来就由律盾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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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梗概
1992年5月,汪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第二子女。2006年5月16日某镇政府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委托立案查处。同年5月26日某镇政府决定征收汪某夫妇社会抚养费2000.00元。汪某夫妇在接到征收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汪某夫妇没有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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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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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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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子女抚养纠纷随着同居生活的增加也越来越多,非婚生子女不仅在道德上被人歧视,在请求抚养费、抚养权的问题上也有难处。随着同居率的增加,同居引发的社会及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因为未婚同居生下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问题也成为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一大组成部分。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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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在当初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过于草率,或者在争夺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失败,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或者离婚后,一些情况发生了变化,想要改变孩子的抚养权,等等。那么,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需要准备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对于什么是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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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父母离婚,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规定,确定标准是什么?这关系到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规定有哪些?离婚孩子抚养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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