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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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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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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属管辖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二、地域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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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海洋环境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创新的动力,同时也向原有的海难救助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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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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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如果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导致被救助方的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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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 2020-03-16
(一)救助报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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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款项的担保。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载货船舶被救助的情况下,船舶和货物都属于被救助的对象。由于货物是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因此,获救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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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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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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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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