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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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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投保人身患重症,保险公司代理人仍与之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2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判令永新县**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3.6万元。据了解,刘某因面部及双手皮肤硬化,于2003年12月22日被江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为“肺间质疾病、硬皮病”。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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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蓝天运输公司为万某等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为2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团),每人保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适用的保险条款中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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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8日,哈市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在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车险理赔的经过。他的车买了全车险,可是出了车祸以后7个多月仍未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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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某客运公司一客车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车祸(与另一辆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运公司应负次要责任,另一辆车负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负30%的责任,另一辆车负70%的责任。保险公司只向客运公司支付了法院判决的应由客运公司承担的30%责任部分。对剩余的70%部分,运输公司在向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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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路先生为孩子购买“少儿终身平安保险”8年后,孩子头部摔伤,此后不久死亡,医院出具结论认为孩子是“猝死”。只因为对“猝死”的理解不同,这起保险纠纷持续了两年多。记者近日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未经权威司法鉴定,医院的结论在这起纠纷中不具备法律效力。孩子身亡,医院结论是“猝死”1996年夏,路先生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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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变更保险合同未改,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很多朋友不太清楚,以下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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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下文律盾小编整理相关资料,针对保险公司应履行的告知义务为大家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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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中国**保险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案情介绍】1999年11月28日,原告将新购置自用的沪B/××号桑塔纳200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签单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期限自1999年12月17日零时起至200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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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公平的理赔协议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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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李某家属提出理赔申请后,理赔人员立即将第一笔保险金304600元送出,同时豁免了40320元余期保险费。11月1日,李某终告不治,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再给付26万元死亡保险金及癌症住院津贴9万元。导游,只有意外险是不够的本期特约嘉宾:**平安人寿专业讲师陈*顺案例一根据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记录,2001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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