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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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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6月,罗某将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后罗某将汽车卖给徐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同年9月,徐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辆车相撞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报废。事故发生后,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罗某转让保险车辆事先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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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清)原本想通过多头投保增加理赔款,却没想到最后保险公司分担了理赔责任,理赔款没增加,反而损失了上千元的保费。昨日,记者从东莞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家财险保额并非越大越好,真正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般会取保额和物品实际价值中较低的那一个,一味求大,往往最终只能是“多贴了保费又得不到超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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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那么保险合同解除后已付保险金是否应全额返还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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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8月10日21时25分,原告周某驾驶一轿车沿国道从县城开出,在某路段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交通事故。此时,该车右前玻璃轻微受损出现裂痕,周某继续向前行驶一段路后又驾车返回现场,在掉头时车辆撞上左边防护树,致使轿车严重损坏。对此,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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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王某所有的赣GH3778号轿车沿庐山西路由东向西行至庐山西路劳动就业局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头部及左下肢严重受伤,赣GH3778号轿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本次事故经九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赣GH3778轿车肇事逃逸的驾驶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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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通常的概念中,肇事者加害者是赔偿者,受害人才是受偿者,而发生在苏州市的本案却颠覆了人们的惯常思维。
苏州市某公交车司机在倒车时不幸将送他上班的妻子撞倒,并轧在了车轮底下,他妻子当即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该肇事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就在大家为该司机一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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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0月23日,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所有的赣F02211号,赣F1281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为12个月,其中货物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为250000元,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12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50000元,除污费用每次事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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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事故发生在白云区麒麟岗银兴路19号门前。该门前安装的摄像头录像显示,23日晚8:53,一辆货车在上坡转弯时,碰撞了路边一辆三轮车,三轮车又撞上了前面停着的一辆轿车。货车还挂坏了路边一家房产中介的雨阳篷。一起轻微交通事故的勘查出现意外:保险公司理赔员同轿车被撞的事主发生争执后,开车将拦在前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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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兼、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此,张先生咨询,他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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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第三者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很多朋友不太清楚,以下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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