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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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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4月,某卡车车主夏某向被告某财产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被告某**公司向夏某出具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2年4月18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同年6月,夏某将该车转让给原告徐某所有。原告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即与被告**公司办理了该车保险单的相关变更手续。同年9月17日12时40分许,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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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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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明确说明。在投保单上签字认可,应视为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案情】
原告:张XX,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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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了解“超过48小时报案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问题有助于保障自身利益,下面律盾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祝您阅读愉快,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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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遇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也要照赔不误,这是为何?日前,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因为保险工作人员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解释什么是免责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导致该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面对“机动车辆综合条款”里满篇的专业术语,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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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89年6月6日,戴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解放牌货车车损保险,保险金额按重置价100%计算。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戴某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将受损车辆拖至与保险公司订有联营协议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戴某共同检验汽车状况,出具保险财产损失清单。三方签订了汽车修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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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05年9月8日第4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两车相撞由哪家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的案例,说的是两车相撞后,原被告争论的一个焦点便是哪家保险公司拥有定损权。该文认为“一桩车祸索赔诉讼暴露出法律规定漏洞”。然而,在笔者看来,法律并无漏洞,本案定损权之争的背后是利益的纷争。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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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3月,张某将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座位险等险种。同年5月,原告驾驶该车辆与他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将乘车人江某从该车座位上甩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本案保险公司作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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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先生宝马车出险后,花去了一万多元的维修费用,但保险公司却只肯赔偿3000元,为此,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楼先生保险金人民币1.31万余元。2004年6月18日下午,楼先生驾驶着心爱的宝马车在外省行驶时,因倒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交巡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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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后,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合同将“名正言顺”,且勿需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即可进行投保,手续大大简化。但应注意单位为员工投保时,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为受益人,否则可能导致该指定受益人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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