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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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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3月20日与24日,被告某**保险支公司签发两份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投保人为刘*华,保险车辆无号牌货车,被告业务员为其填写赣E—新号码,承保的险种为商业第三者综合险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为8143元,当日,投保人向被告下属的营销服务部交纳了保险费8143元。200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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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砸伤“自己”保险公司赔了36万一台起重机上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所吊重物将“自己”和另外一台起重机砸伤。对于这种砸伤“自己”的情形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参保方与保险公司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参保方36万元。2003年12月24日,**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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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2月25日,某保险公司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该保单上填写有保险车辆号码,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等内容,还载明了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的内容,明示告知的格式条款2、3为“收到本保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即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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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车辆将人撞死后负全责,车主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提供的医院死亡证明不能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故作出了对死亡赔偿金不同意支付的辩称。2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出生及死亡皆由医疗机构认定的基础上,作出保险公司应支付车主**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合计7.8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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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车辆将人撞死后负全责,车主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提供的医院死亡证明不能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故作出了对死亡赔偿金不同意支付的辩称。2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出生及死亡皆由医疗机构认定的基础上,作出保险公司应支付车主**简淮工贸有限公司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合计7.8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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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6月28日,原告司某所有的营运半挂货车在货场装满三分之一节车厢原木后,其雇佣的司机胡某从驾驶室下来将绳索系在车下的挂钩上,准备捆绑车上的原木时,车上的原木突然脱落,砸在了胡某身上,致使胡某当场死亡。司某的主、挂车均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主车还投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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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三更,细雨蒙蒙,**出租公司司机驾着桑车载着客人在沪青平公路上走错道而欲调头时,与疾驰而来的王先生的奔-驰车相撞,两辆车上的人和桑车均无大碍,但奔-驰车却面目全非,经公安交巡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桑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奔-驰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区交通事故物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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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6年3月1日,个体运输户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3月2日至1997年3月1日。同年7月4日,该投保车辆出险,对方司机马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认定周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双方协商,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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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临床医生表示,每个月都会遇到两三例类似“不怕死”患者,他们如何催生出来?原来,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规定,重大疾病险在承保期和理赔期之间普遍存在3个月至半年观察期,在此期间被保人如果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将会被退保。专家表示,慢性炎症拖两三个月“还好说”,癌症发病进程迅速,错过最佳时期只能姑息治疗甚至“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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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士在一次意外中眼睛受伤,因视网膜脱落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中有7000余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其余的3000多元是住特护病房和用进口药的自费部分。潘女士曾分别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险计划和B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出院后,潘女士前往A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自费部分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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