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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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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向投保人履行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而惨遭败诉。12月19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被投保人身故保险金30000元,扣除已退的保险费8190元,还应赔付21810元给原告覃*章。
2003年11月7日,该县某单位职工覃*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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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陈*佳保险事故赔偿金4217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5日,家住张家港塘桥镇的袁某驾驶其女儿陈*佳所有的小汽车行驶至塘桥镇南京西路维达路口时,与周某所骑的电瓶车相撞,致周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无法认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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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陈*英敬老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
原告陈*英敬老院诉称,原告职工胡*民于2005年10月15日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入院的100多位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期限从2005年10月16日起至2006年10月15日止,合同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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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下文律盾小编为大家介绍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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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甲乙是夫妻。2004年10月5日,甲和乙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A款”10份,保险额为10万元,乙是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甲为被保险人。当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保单上的问题逐一询问了甲,甲对每一个问题进行了回答。之后,甲并没有亲自在保单中被保险人处签字,而是由在场人代签了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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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与一家保险分公司签订了家用汽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包括汽车盗抢损失险在内的全险,保险金额为20余万元。在《保险条款》密密麻麻的字海中,“20%绝对免赔率”的规定被用黑体标出。2006年初的一天,刘先生发现他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车丢了,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比例却仅为70%,刘先生只能得到14万元的赔偿。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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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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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涛,**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焘,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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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高速增长,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保险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保险展业不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成熟,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法制不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等。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对策包括:加强保险代理人教育和管理,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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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成为了人们防范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行业发展不规范,保险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等原因,并不完善,纠纷产生后为了更好的处理纠纷,本文就在审判实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保险合同的问题作一下法律上的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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