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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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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人身保险合同实务的法理分析,探讨了人身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谁为要约方与谁为承诺方的问题,提出保险公司为要约方投保人为承诺方的观点;同时认为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是完善合同形式的步骤而非对合同实质内容审查、修改的程序,投保人预交保险费实质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同时也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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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下文律盾小编为大家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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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市民都遇到过交通事故,很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后,就不再向致害人索赔,认为自己已得到了全部的赔偿,其实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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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文章是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知识,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律盾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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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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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人身保险必须要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字才能生效。妻子在我不知情也没签字的情况下为我办了一份**人寿保险。得知后,觉得这份保险对我来说没多大意义,就想退保,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杨先生来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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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日单位为被保险人于某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同年12月3日,于某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某有结核病史,并且曾经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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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因为它的投保人和受益人有时候不是同一人。那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如何变更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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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吴某因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吴某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标的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争议:人身保险合同有无标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理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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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刘*春之女刘*峰与宿*中系夫妻关系。2002年2月刘*峰与宿*中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分红型)保险,投保人为宿*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刘*峰,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5年。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中止;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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