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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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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首先,它的标的是特殊的,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对生命和身体的损害就是对保险利益的损害;另外,保险人的义务是附条件的,一般以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等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作为一种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它使人们在天灾人祸面前,不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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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案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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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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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生效条件是什么?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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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0.4%,审结3件,其中判决2件,调解一件,上诉一件。巴州区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因保险合同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纠纷产生后的化解难度较大。一、审理中发现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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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活动在风险分担机制方面带有与一般市场经济活动明显不同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为此新《保险法》将该原则单独列出,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作为“诚信”对立面的“欺诈”,特别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的欺诈,如少数营销员在展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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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规定,对于复效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对复效的理解,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交流,意在提出对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中复效制度的建议,以期达到定争止纷的作用。复效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这是笔者坚持的观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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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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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文章是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关保险合同的知识,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律盾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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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是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在处理上也不尽相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否能够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管辖权的关键。在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物是客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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