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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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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梅某向李某借款若干元,由李某某担保,到期后,梅某未偿还此债务,债权人李某将梅某和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依法判决梅某偿还此欠款,由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久,梅某之妻崔某提起诉讼要求和梅某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其后,因梅某下落不明,李某某便清偿了该欠款,然后行使追偿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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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3月20日,李某向其父借款12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李某向其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人落款签名为李某。李某与张某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2005年1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李父因李某对该款一直拖欠未还而于2005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与张某对该借款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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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女)被告:赵某(男)案由:债务纠纷原告孙*枝诉称,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1998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许诺两年内向原告还清借款50000元。但被告仅归还13400元,下余36600元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1981年2月25日,孙某与赵某登记结婚。1998年11月4日,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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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徐某与被告李某之女李-婷于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婷享有房屋但须给付徐某价款50000元。2000年2月,徐某对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由被告李某全权代理李-婷处理有关执行事宜。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李某以其自有的一套住房给徐某居住使用进行抵算其女李-婷应付的50000元,但对该房屋,徐某不得转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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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08年初,被告李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需向原告张某借款用于投资。李某于2008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0元,约定2008年9月20日前还清,但李某逾期未还。因李某是在与赵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故李某和赵某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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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7年10月29日,王某本人并代表其妻吴某与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漯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漯河市柳江路某小区69号4幢房屋一套。2007年11月3日,工-行五一路支行与王某、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因购房向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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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法援案
代理记实
案情及承办经过:1999年12月,王某(原告/上诉人)与陈某(被告/被上诉人)登记结婚。2003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载明:陈某补偿给王某80000元,房产等财物一一作了分割。该协议履行完毕。
2005年8月,王某以“其在婚姻期间得了胃病、颈椎病等多种疾病不能工作,陈某不给钱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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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84年,刘某与张某结婚。三年后,刘某未办理行医执照即开办医疗点行医。1994年10月24日,刘某在给吴某治病时违反药用规定,将本应肌注的药物改为静脉滴注,致吴某产生输液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1998年,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2793.10元。宣判后,刘某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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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梅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李某于2008年3月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于2008年4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12月李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梅某同意离婚,但提出为归还2006年夫妻做生意期间结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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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对外承担并不代表这就是对外承担的这一个人来负责清偿的,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吗?律盾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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