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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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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叶永春先生:7月25日来函所询三个问题,我们分答如下:一、婚姻法第七条所称之家庭财产依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之七,第七条所称之家庭财产依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有关婚姻法第七条所称之家庭财产依中央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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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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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一、案件受理1.收案凡有明确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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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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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务中,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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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相悖。不告不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司法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并以已经发生的特定的争议为对象。婚姻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离婚程序中特定的争议对象。作为与婚姻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是否对身为债务人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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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6月,原告危某起诉被告卫某要求以之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栋价值16万元的房子)归原告所有,小孩(现年8岁)归原告抚养;法院依照这此协议条款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2004年第三人发现原、被已离婚,故起诉被告要求其归还在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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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吴某之夫杨某与孔某合伙经营运输生意,共享利润,共担风险。2005年11月份,杨某驾驶的货车在连霍高速路由东向西行至290km+450km处与其他车追尾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后因赔偿吴某与孔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孔某应赔偿吴某等60557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孔某没有履行义务,吴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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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
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而主要财产却归另一方
所有。对此,司法实践中较多是通过诉讼程序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无
效,理由是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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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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