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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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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本是夫妻。2006年3月,张某向妻子王某借现金30000元。2006年5月,在王某的催促下,张某向妻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6年3月本人张某借王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定于2008年3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07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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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前夫的债务判她无还款责任法院:欠款已超过了诉讼时限银-凤与丈夫王*男离婚两年多后,前夫因病去世。前夫朋友和同事要求银-凤归还王*男所欠借款,朋友张某更是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75000元债务。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合法有效应该归还。但是,银-凤认为自己对前夫借钱的事情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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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5月,孔某设立个体工商户某农资推广部经营农药销售等。2008年,孔某与其妻子邓某发生矛盾并分居。2008年6月,孔某与杨某就该农资推广部进行业务结算,截止2008年6月1日孔某共欠杨某各种款项143547.5元。2009年4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邓某与孔某离婚,该判决中未对农资推广部资产进行处理。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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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与争议焦点】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1996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赵先生婚前承租的昌里路公有住房内。1998年6月,由被告李女士出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成山路住房一套,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李女士。之后双方迁入该住房,原昌里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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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二人为股东开办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欠下债务后,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竟然协议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劳务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一审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否定被告船员服务公司的人格,同时判决由公司股东即被告姜某、涂某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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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芳(化名)和杨-全(化名)均为泸州人,均以经商为业,只是王-芳在泸州开店,杨-全在成都自营一个公司,互无业务来往。1998年,他们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后,双双坠入爱河,杨-全也不顾自己已结婚生子的现实,对王-芳一见倾心,二人很快就成了难舍难分的“情人”。斗转星移,岁月如梭。他们偷偷摸摸地“恋爱”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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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汪某原系夫妻,2006年12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处理,离婚4个月后,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汪某离婚前,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外债4万元,离婚后,张某已全部还清,起诉要求汪某承担债务的一半2万元。
分歧:
法院在审理时,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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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燕与李-清至民政局登记离婚,两人书写了离婚协议。协议上的内容明确了离婚后王-燕给付李-清二万元。民政部门告知两人,离婚证要一个月以后双方同时到场领取,两人表示同意。李-清向王-燕要二万元。王-燕认为,反正双方要分手了,就当场爽快地交给李-清二万元。
李-清拿着二万元不知去向,一个月后王-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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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1998年相识。结婚前,赵某以手头紧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于1999年底出具了借条。2000年底,赵、李结婚。2004年2月,赵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同年6月,李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借款3万元。针对他们之间的债务是否成立问题,形成了不同的意见。
分歧意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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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2月,胡某(男)和饶某(女)商定与各自的配偶离婚后再彼此结婚。胡某先与妻子离婚后即催促饶某离婚。同年10月,饶某以无钱给付小孩抚养费为由向胡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此后不久,饶某与其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了尽快与饶某结婚,胡某把一张仿制的借条当饶某的面撕毁,并对饶某说:“只要你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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