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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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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船舶因碰撞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使用,并因此错过原定租约,则碰撞责任人需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具体的损失额度计算则可见于OwnersoftheFrontAcevOwnersoftheVicky1[2008]EWCACiv101,Courtof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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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9日下午4时许,**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杉海”轮(载重47500吨)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438’’轮和“航供5”轮相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82366.52元。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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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不仅是人民法官工作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在司法服务效果上的体现,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每一件看似普通的案件,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每个关系群众利益的案件,正确处理好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今年2月初,一艘船号为“粤徐闻13026”的渔船在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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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3日19:00,能见度6海里。一艘由海门至宁波北仑港的北上空载货船(简称:Z轮),在东矶列岛的半边山处与另一艘渔船(简称:L轮)发生碰撞,L轮即刻翻沉,船上8名渔民全部落水,造成七人死亡,一人失踪的重大事故。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叉相遇局面下,渔船习惯性“抢船头”行为及货船了望疏忽、避碰措施不力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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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从天津海事法院获悉,接相关当事人申请,该院已于上周五对此前在天津港外锚地发生碰撞事故的肇事船舶“苏福”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此举标志着这起天津港近年来罕见的外籍船舶碰撞事故已进入司法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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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文基本上涵盖了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的错误,且大多是人为因素。针对船舶发生碰撞的行为过程分析,追根究源,这是一个偶然走向必然的综合过程。由于人为的不负责任的心理行为的蔓延,使一项严肃的、有科学依据的操船规范被操船人员的不良习惯及侥幸心理蚕食,形成破坏性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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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预防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以往的海事预防多为事后性的预防,缺乏事前性和过程控制,不重视对人、机、环境和管理的系统控制。而船舶的碰撞事故预防在整个航行、靠离码头过程当中时刻都涉及到,也是事故发生率最高的海事。在考虑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时,必须综合分析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人-机-环境-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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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事故不断发生,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是由泄油方单方负责,还是由相撞船舶共同负责?我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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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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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荣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右船艏部与走锚船左船艏部紧挤一起,在大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由于两船无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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