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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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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船舶承租双方因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对合同的解释仍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和方法进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是否为附条件的合同,特点是该合同与另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法院在解释合同争议条款中,坚持以现代合同理论关于合同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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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东宁县**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山东威海公司(原山东省**贸易运输分公司威海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慕*第,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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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航运有限公司。
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岛汇泉船务公司为**马**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向**人保投保。同日,**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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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应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依据。如保险条款已对承保范围作了列明式规定,则不应对保险责任范围作扩大解释。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案情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奉化市顶盛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顶盛公司)就其所属的船舶“顶盛11”轮向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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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清,女,191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母,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黄*雄,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妻,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邵*彬(曾用名邵*梨),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长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邵*杰,男,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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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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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作为《民诉法》的特别法,《海诉法》独创了“海事确权诉讼”这一概念。但是,对于确权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是否可以相互转换问题,《海诉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本案审理中,倾向意见是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确权程序,希望通过理论的探讨以及实践积累让该制度日臻完善。另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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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上存在明显的混乱,这表现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的是一种以纳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事故而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非涉外案件中的责任限制部分,适用我国《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其他部分适用《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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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海商法》调整的限制性债权,将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归为《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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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为将这种污染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损失及海洋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政府必将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大规模的清污工作,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清污费用,这就会涉及清污费用的索赔问题。
清污费用的范围
《新防污条例》中并没有规定清污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人认为,清污费用应以实际支出为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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