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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生效要件简单的理解可以理解为: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②意思表示真实③标的确定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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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杨某某诉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饶*静
电话:13987145045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生,小学文
化,农民,住址:某县某城镇中和路9号。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高中文
化,个体户,住址:某县某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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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原审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之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状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约1517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1652元主张和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中主张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5173元都是合理、合法的,有发票佐证。这些费用是因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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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自2004年12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日又补充了协议二,而且,被上诉方与上诉方经查看确认基础设施是坏的,因此,被上诉方为了诱惑上诉人承租该房屋,并多次口头承诺“本公司会及时派人修理,保证让你们住得满意,用的放心,如果本公司没有及时修理或者不能达到要求,你们可以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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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堂,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中国评论杂志社记者,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交通大学东校区5号楼3单元503号。
委托代理人朱*利,农业部法律咨询中心干部。联系方式:6010217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佰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北区办公楼818、819、820室。
法定代表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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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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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先生在本市某区有一处商业用途的产权房,承租人无故拒不支付租金。陆先生多次向承租人主张要求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遭到承租人的无理拒绝。此后,陆先生聘请陈-亮律师起诉承租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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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一方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导致无法经营,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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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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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案应当事人要求,隐去了当事人的姓名和一些具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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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拥有私房三间,使用面积共计二十七点五平方米,多年来一直租与马某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的有马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女。赵某除该处房产外,在他处无其他住房,多年来一直随子女居住。一九九九年一月,赵某以自已所有的私房三间现由马某一人租住,且自己住房困难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将该房收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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