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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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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11月28日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的原告全某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原告全某各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全某治疗结束,伤残评定为三级,部分护理依赖,期间王某支付原告全某医疗费用,并与其达成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协议。现原告全某以王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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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自1月12日公布以来,针对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无责赔付、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性质、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救助基金如何运作等问题,各界反映不一。本报将日前举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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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借车撞人全责一方鉴定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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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烟台讯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别人撞了,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反而要比对方赔更多的钱?12月5日,记者就亲身经历了这样的事,交强险中规定的无责赔偿让许多当事人一头雾水。今年11月5日,记者驾车与一贾-姓车主的车发生刮擦,双方车辆均有损坏。报案后,交警部门认定记者一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记者车辆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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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张某在某县工业园区开设一私营企业,为便于进城购买工作所需物品,张某将其摩托车放在厂内,车匙锁放在办公桌上,罗某(系被告张某妻弟)经常未经张某同意,驾驶该摩托车(该车未投保车强险)外出,张某发现后均对罗某进行了批评,并将车匙锁改放在办公桌抽屉内。2006年4月1日,罗某又趁张某外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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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被保险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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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0月29日,原告曹-贵与被告肖-礼合伙购买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因汽车需要修理,2008年12月3日晚,原、被告两人将车开进某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内车辆较多,修理人员要求将车停放至指定的地点等待修理。于是由肖-礼驾驶倒车,曹-贵在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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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投保人未交保险费,也未填写保险单,但却手持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证,出险后,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呢?
1999年6月24日,四川省广元市居民刘*春的妻弟钟*强驾驶川H00435通工车,找到**财产保险公司旺苍县支公司代办人姜*明要求投保。钟*强提出缓交保险费,姜*明表示同意。钟*强给姜*明写下欠条,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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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湘***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鲍-伟,该车几经交易均未办理过户,现实际车主是被告王*平,2009年6月10日被告杨*华、邱*体到被告王*平处看车,被告杨*华、邱*体准备购买该车,被告杨*华、邱*体与被告王*平就该车的买卖达成口头协议,价格为47800元(尚未付款)。2009年6月10日,被告杨*华驾驶湘N71905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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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27日,被告肖某载其妻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受伤后被送往该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左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挠骨远端骨折”,住院52天后出院,出院后刘某对再次手术去除内固定物所需医疗费进行了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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