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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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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张*龙记者王-皓)市一中院日前对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定损举证责任,支付投保人保险赔偿金26万余元。去年7月5日,昌平某建筑材料厂为一辆特种车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0万元。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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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那么,已经获得侵权人赔偿后,被保险人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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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类似本案中的恶意重复保险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诱使一部分被保险人采取上述被保险人的做法——重复投保,意图得到额外赔付。贵报于3月3日刊登了刘*新同志撰写的文章《重复责任应按比例赔偿》,其案情为:一运输公司与A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同时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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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0000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只赔偿了38000元。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定值保-险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超额保-险只能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约定了保-险价值的保-险,是否就一定是定值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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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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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李某在B保险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该车辆在上年度车辆审验中检验合格。同年10月21日,其雇佣的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车与对行车辆会车时,将骑自行车顺行的黄某、王某两人撞倒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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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机动车第三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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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8日,车主李某通过车行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缴纳保费927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3月1日零时至2004年3月1日零时。2003年3月3日,李某又直接到保险公司增保了车损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等险种,共补交保费6635元。保险公司为此出具了批单,并注明批单自2003年3月4日零时生效,但未写明截止日期为何时,也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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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罚?很多朋友并不清楚,跟着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欢迎大家积极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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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1997年12月19日,原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彭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对川AB-9666桑塔纳轿车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同月20日,贺某从原告公司将该车开至成都寄放在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盐市口派出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设立的停车场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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