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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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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6月1日,被告章某驾驶徐*良所有的赣E/27847号轿车,在三清山大道与武夷山大道交叉路口处将行人原告陈某撞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该车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营销服务部(现更名为中国**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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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某县西山村委会月山下村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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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法院判决此案保险公司胜诉,依据的是保险合同条款,但是,从《保险法》的角度分析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完全不负赔付责任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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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强险投保人车祸身亡并非其故意行为造成,未获驾照不影响人身伤亡损失赔偿8月30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各项损失50399元,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出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予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赣县沙地镇人邱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于2007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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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被自己的车轧死,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受害人蒲*朝的家属大失所望。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就意味着,虽然交纳了6343.68元的保险费,死者家属仍然得不到任何的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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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属恶意,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已履行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是否免责?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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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7月14日,被告余某无证驾驶其自有的农用运输车,当车行驶至某镇西山村委会月山下坡转弯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正面而来的万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万某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余某的农用运输车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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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从某钢结构厂车间内驶出车间过程中,未尽注意,致使在后车厢中作业的徐某从车厢中摔倒在地,导致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负责任。后查明,马某系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该运输公司即为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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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撞向汽车司机无责也赔钱吗?很多朋友不太清楚,以下是律盾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材料,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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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非诉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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