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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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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计9158.30元,1998年10月,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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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X公司(某交运公司,本案原告)与Y保险公司(本案被告)2007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X公司,车辆损失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责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5日24时止。2007年2月27日,X公司司机A驾驶被保险车辆经过山东省某收费站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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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与新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在千呼万唤中还迟迟没有出台,但对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传统的“以责论处”这一赔偿标准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宣判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的以责论赔的抗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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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投保对象人民币880万余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此前的2004年6月10日,一场大火将上海联大海绵公司沪闵路厂房内的财产几乎吞噬干净,保险公司以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03年6月,联大海绵公司将位于上海沪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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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已经通过调解从侵权的第三人处获得完全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以医疗费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实行补偿原则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呢?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诸某给付保险金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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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8月,被告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0国道萍乡段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叶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相撞后,被告往左打方向,车头左前角与左侧同向行驶由杨某驾驶小车左前门相撞,造成叶某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9月6日,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赵某应负此事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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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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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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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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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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