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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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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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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竟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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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钟某(女,19岁)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订立婚约。订婚后,钟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二人不顾黄某系有妇之夫,即在外租房同居。钟某本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2003年10月1日与张某登记完婚。婚后第三天,钟某以上街买东西为由骗过张某及其家人,又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居。后经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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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1岁的孙*云是云南省**彝族自**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保险公司职工谭*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1998年7月15日,谭*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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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章丘市文祖镇某村,住济南市工业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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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本院受理这样一起婚姻案件,王女与李男欲结婚,但王女未达到法定婚龄,即以其姐姐(已婚)的身份证件与李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女,现因双方性格不合发生了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此时王女已达到法定婚龄。
分歧一:
该婚姻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此为无效婚姻,因为王女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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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法院:你省粤东区龙川县人民法院为了受理的军人婚姻问题拖延难办,于1954年8月27日以总字第341号报告请示司法部并抄送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以下简称军委总政)。司法部于9月16日将该报告转送我院解答。经与军委总政组织部联系,提出参考意见,连同龙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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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吉林省磐石县人民法院:1963年5月9日来函已收阅。你们在工作中,感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似乎前后矛盾,因而对这条难以理解。我们认为,这条规定是没有矛盾的。这条第一款是保障男女离婚自由的原则规定。但为了正确实行离婚自由这一原则,所以在第二款中又规定了实现这种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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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嘉政发[2007]28号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早婚私婚治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嘉峪关市早婚私婚治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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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从收到的关于陪审婚姻案件的124件报告中,有8件是省分院以上的综合报告。在综合报告中了解,有几省的县市人民法院,曾经采用过陪审方式审理婚姻案件,如吉林、辽东、察哈尔省等,但未正式地形成一种制度。有的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采取征求妇联意见的办法,实际还不是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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