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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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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5月2日)与被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9月8日)于2006年1月认识后,双方于同年8月25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2008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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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A女士的母亲与被告B男士的母亲是亲姐妹。1998年,A、B两人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在生活中经常吵打。2008年5月5日,A女士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被告B男士之间的婚姻无效。开庭时,原告A女士、被告B男士经传票传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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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5月程某(男)经人介绍与钱某(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双方依农村风俗“过门”订婚。“过门”订婚时,程某家给洪某彩礼现金400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5560元)、金戒子一枚(价值2240元),洪某家也回赠程某金戒子一枚(价值2240元)。2010年2月,程某无意中发现钱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便提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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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现年60岁的蒋*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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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报告悉。关于婚姻案件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侨,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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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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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布文号:〔82〕民他字第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院〔82〕宁高法民函字第1号请示和补充意见的来函均已收悉。李玲与王景年婚姻纠纷一案,经研究认为:他们双方在插队期间,以夫妻相待,共同生活长达5年之久,回城就业时李玲又将户口粮食关系落在王景年家中,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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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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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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