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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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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因而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在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问题上,不适用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而应按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双方,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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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以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还是空白,到了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但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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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无效婚姻的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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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列举的范围过窄,未能包涵违法婚姻的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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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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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婚姻效力的立法上,宜采取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区分,这对于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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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婚姻法》在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存在严重不足,带来了很多弊端。本文论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对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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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确认的主体方面,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的范围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则一般限于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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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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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点说明
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
二、理论分析
(一)无效的原因
凡是不符合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例外的是,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的主体
(1)当事人可以申请。
(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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