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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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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投保过人身保险,认为它能够为自身的安全犹如一份保障,但是就算你拥有人身保险,你又对它了解多少?想必很多人还不强出人身保险的合同性质。那么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特征是什么?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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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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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很多只听业务人员口头讲解和承诺的消费者不同的是,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消费者认识到,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看到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与业务人员说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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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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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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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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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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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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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施某以其母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人寿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为30000元,1997年及1998年施某均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3月施某之母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因呼吸衰竭死亡。其后,施某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患有气管炎多年且数次住院,而施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在投保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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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动员下有心为自己买些保险以备不测,但昂贵的保险费一直使他难下决心,为使冯某打消顾虑,业务员说如果以后后悔了或负担不起,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退还保险费,而条款中也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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