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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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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5年家住井冈山市的原告刘-婷(化名)与赵-刚(化名)认识并发生性关系,同年4月,原告发现自己已怀孕,但赵-刚不知去向。为了避免未婚先孕而遭村里人讥骂,原告便在家人的撮合下与被告贺勇(化名)结婚。婚后,原告将与赵-刚怀孕之事告诉被告,被告未责怪原告并愿意接受为原告腹中之子的父亲.有了被告的承诺,原告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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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月张某(男)起诉李某(女)离婚,原审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以原告张某支付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提出申诉,要求改判子女抚养费。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审案件的子女抚养费部分再审。
[分歧]
本案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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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凤与被告袁*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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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名女子去广州务工期间,未婚生下一子,由于找不到孩子的父亲,该女子只好把孩子交给其父母抚养。几年后,孩子的母亲在广州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想要回孩子,但此时其父母和外孙已有了很深的感情,不愿把外孙归还给女儿。无奈之下,做女儿的只好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归还自己的儿子。那么,法院又如何判决这起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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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刘某与杨某经人介绍后,两人产生了感情并结婚,婚后二人曾生育有一子一女,但均因病而夭折。在经受了两次失去亲生儿女的沉重的打击后,两人的心里总有那么解不开的疙瘩留在了心里,后经亲戚、朋友的劝说,最终两人决定收养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以慰藉心里的创伤。但在收养这个孩子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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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有妇之夫)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夏*天。夏*天出生六个月后,被告区某华未经原告夏某连同意,通过严某珊将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领养。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1999年3月12日在高明市明城镇新市白庙路拾了一个小孩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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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浪漫的跨国婚姻,几年后,却演变成了跨国争夺抚养权的大战,这是北京吴女士的真实经历。几天前,她刚刚把儿子从美国带回北京。
记者:回家的感觉怎么样?
吴-瑕:心情非常激动,终于回家了,四个月了。
吴女士这一刻的激动来得太过艰难。三年前,吴-瑕和美国人蒂-姆结婚了,看似浪漫的跨国婚姻也潜伏着危机,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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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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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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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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