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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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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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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签订保-险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因拒绝赔付,被投保人告上法庭,法院根据该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这一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4万余元。实习期驾车出车祸引发官司2003年12月13日,天台县街头镇某个体企业职工穆某,向杭州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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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2月12日,陈某驾驶出租车在广东某地发生交通事故,与钟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钟某搭载的人员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该出租车归陈某所有,挂靠在某市**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公司。此前,车主陈某与**公司之间签订《出租汽车挂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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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车辆属个人的情况下,却让投保人以承包单位的名义投保,又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以投保单位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使投保人未能实现保险合同目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山东省郯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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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华(化名)与张强(化名)系同学关系,在一次同学聚会时因饮酒过度双方为一小事发生纠纷,王华用酒瓶致伤张强头部,张强在医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王华拒付,张强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王华赔偿张强55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王华因一小货车被盗,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0000元。法院作出裁定从该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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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关于安全运输的义务,出险后又没有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损失。[案情]原告:**经济特区发洋工贸公司。被告:中国**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原告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张家港市**化纤原料总公司(简称化纤公司),委托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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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显示任何征兆,2005年3月29日的这天早晨,深圳某公司分部经理李*东,如常来到公司上班,不一会,接到总经理电话,要他去坪地谈一单生意。司机小梁准时把轻型货车开到办公楼前,车还没有熄火,李*东就拉开驾驶室的门,坐上了驾驶位。
就在这时,惨案在瞬间发生了。就在深汕公路188号路段上,李*东还没明白是怎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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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3月25日,吕某驾驶自行车与赵某驾驶的夏某所有的小客车相撞,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住院治疗69天,支出医疗费12141.78元,其中夏某支付6000元,吕某自行支付6141.78元。后吕某将赵某、夏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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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滕*旭】
最近看到某媒体报道,因天降大雨,有一王老先生就近到一商店避雨。不巧,由于商店内地面打滑,王老先生摔了个大跟头,造成腿部骨折。商店认为王老先生并未在商店内购物,不是自己的顾客,不予赔偿。而王老先生觉得自己在商店内受伤,商店应承担责任,遂将商店告上法庭。于是产生了顾客和商家之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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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寿广东分公司迎来了一位不寻常的客人,她语带感激地说:“周经理,我们还是要把锦旗给您送来。”
李女士(化名)是一场意外事故的家属,其先生年仅35岁,早期做生意发了财,长期在肇庆和广州两地奔波。见李女士一家生活挺富裕,歹徒竟将李女士的先生绑架,意图勒索。救人心切的李女士立即向绑匪交了赎金,但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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