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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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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8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9月5日因肺炎接受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绝理赔。他觉得很奇怪:保险的生效日明明是8月10日,9月5日住院,保险公司为何因“观察期”而拒赔呢?“观察期”指保险公司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接受投保以后,还要经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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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吴某无证驾驶已参加强制保险的农用车,在宜黄县黄陂镇新街由于驾驶失误将李某撞死。吴某向交警部门和参保保险公司报了警。吴某在赔偿李某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产生了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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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3万元的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后,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万元赌资时,与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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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初买车时充分享受销售商的“一条龙”服务而忘了索取保险合同文本,交通事故发生后,宝马车主宁女士才发现自己“吃了大亏”,保险理赔被打了八折,足足少了2万多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宁女士起诉保险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对宁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078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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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8日,笔者从河南省南阳通天路律师事务所获悉,该所一律师代理的保险受益人贾名海“人身保险合同赔偿案”已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结案。这场“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受益人终获索赔6万元赔偿金而告终。索赔保期内遭到拒绝2003年6月13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独东村青年农民贾学强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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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后,司机老李凭着公司替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去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老李告到南京玄武区法院后才明白,这种价格低廉的团体人身险“新经济型套餐”理赔条件非常苛刻。最终,他只获赔2800余元医疗费,意外残疾保险金分文未得。老李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去年年初,他听说公司替包括自己在内的27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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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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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12月中旬,曾某及妻夏某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等人一起吃饭时,曾向胡提出原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到期,想重新投保,并当即交给胡300元现金。饭后胡某到保险公司领取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单,交给曾某签名后拿回公司盖章,这三份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为2003年12月21日,每份保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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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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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中国人-寿真的重承诺守信誉,在我们当家的出事后能及时给付高额赔偿,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谢谢,太谢谢了……”2月22日上午,湖北**国-寿理赔人员前往曾都区均川镇对意外身故客户李某进行现场理赔,将171360元的现金支票送到了该受益人的手中。2007年9月,被誉为“惠民第一险”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保险一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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