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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 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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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而来的纠纷让监管部门陷入尴尬境地,有两个案例足以说明这种尴尬。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公司在与梁-先生签订保单时,未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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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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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从王先生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过户了,可保险没过户,出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徐先生无奈,联合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6月15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保险未过户新车主遭拒赔
去年12月4日,徐先生以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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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朋友可能会知道,汽车想要正常上路行驶,必须要购买交通强制险,以便于除了交通事故之后,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能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吗?保险公司是否应被追加为被告?接下来,律盾小编带来以下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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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原告:某服饰公司;被告:保险公司
2006年3月,原告某服饰公司为新购买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为期1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险种。合同关于赔偿处理的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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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峰县保险受益人廖*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驳回了廖*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廖*明身故保险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2005年2月7日,双峰县荷叶镇村民廖*明经朋友介绍,通过“人保”**支公司业务员王*兰购买了“**终身保险”,年缴费1760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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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此时的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了呢?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怎么确定呢?今天,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起算时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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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李某为其新购买的福-特全顺15座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为2519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2003年7月12日下午普降暴雨,造成部分路段大量积水。驾驶员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某街时,对面驶过一辆载货车,造成路面积水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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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袁*梅被告中国**保险公司东海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1999年8月9日,原告袁*梅的丈夫王*卫与被告东海县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系王*卫,保险名称为祥-和定期保险,保障项目(给付责任)为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整,保险期间与缴费期间均为20年,缴费方式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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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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