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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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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在外务工期间与年轻女子张某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因未到法定婚龄,王乙想出一计“良策”,从家中借来哥哥王甲的身份证,与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时隔几年,王甲拿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结婚证时,民政部门表示他不能再次登记结婚。三个“婚姻当事人”束手无策,这桩“借”来的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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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刘某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6月,王某到外地帮朋友贩卖生猪,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1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2005年3月以后,王某的母亲发现儿媳刘某经常早出晚归,不照顾王某也不管家务,遂以刘某有外遇,夫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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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配偶一方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精神症状消失的,应当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另一方申请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案情被申请人刘*月曾于1993年8月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四川省自贡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1994年2月精神病症状消失,生活能自理,治愈出院。1994年11月11日再次入院,至1995年3月25日痊愈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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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江西省永丰县法院对一起无效婚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农妇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长达19年的婚姻在法律上竟然无效。邱某与邻村的毛某是表兄妹。1986年,在双方父母撮合下,邱某与毛某领了结婚证。婚后,两人生育了3个儿子。近几年,毛某有钱后渐渐地要求与邱某离婚,但邱某死活不肯,毛某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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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陈某,男,生于1985年4月28日。
被告刘某,女,生于1980年3月23日。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6年6月15日双方在四川省古蔺县某镇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被告刘某于2007年1月22日生育一子还未满月,原告陈某便于2007年2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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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于2009年10月2日通过婚介机构与被告李某相识,并于12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定于2010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的前三天,李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王女士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李某2008年曾因盗窃被劳教6个月。现李某被拘押于某看守所,王女士认为李某的欺骗行为已破坏了二人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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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彭某与被告万某于1993年1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和且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万某遂于2007年12月25日起诉至九江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此案经九江县人民法院及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一栋楼房未分割处理,但均确认二人婚姻关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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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腾某属轻度智能缺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007年7月3日偶然识得郭某,3日后,腾某与郭某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腾某父母发现此事,以腾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宣告申请腾某与郭某的婚姻无效。
评析:
法院该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腾某属轻度智能缺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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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某与杨某系表兄妹关系,1966年在双方父母撮合下按农村习俗结婚,双方生育了二子二女。1969年,周某参军,服役期间与杨某很少往来。1977年,周某退伍后分配回吉水县工作。2006年2月,周某向吉水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与杨某的婚姻无效。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9号通知“自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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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4月12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神智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病史已有二年以上。后经近一年来的治疗,被告李某的病情却不见好转。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故请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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