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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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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家住永修县涂埠镇的原告凌某(男)2005年3月与被告淦某(女)结婚,2006年11月,被告生一女孩凌某某。2005年12月,原、被告购买一室一厅楼房一处,共支付80000元,该房产登记在原告凌某名下。2006年8月,凌某在淦某不知情的情况将共有房产过户到凌某之父名下。2007年10月,凌某向法院提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婚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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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弟弟因未达法定婚龄便持自己的相片和哥哥的身份证与女友打了结婚证。之后,当哥哥自己结婚时却不能办理结婚手续。于是,哥哥便以先前是弟弟结婚,弟弟持自己的身份证与弟媳登记结婚的事自己不知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哥哥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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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同居关系在这几年的婚姻问题中出现的比较频繁,因为现实社会很多人不会选择结婚而是选择同居,那么非法同居的案例的评判是什么?法院是会怎样评判的?肯定大家对于这些问题都感到疑惑满满。那么律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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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男)与郑某(女)于200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张某向郑某提出结婚要求。郑某同意与张某结婚,但提出:考虑到两人都没有正式工作,为了使婚后的生活有保障,要求张某的父母出资为两人办一家服装店,由两人共同经营,赢利归两人共同所有。张某的父母同意了郑某的要求。当年双方结婚。婚后,两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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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起诉张某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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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吴-勇,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军山镇。
被告:计-艳,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武汉市蔡甸区,现住址不明。
二、简要案情
原告吴-勇与被告计-艳原同在汉阳某厂工作,1995年末,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4月,原、被告商议结婚,因被告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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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2项、第10条第3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然而,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权威的解释。目前一般是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理解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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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规范,有伤风化民俗的丑恶现象,为世人唾弃,本该把头低垂。但有一个人例外,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关系,手持情人遗赠协议,将情人原配发妻推上被告席,主张分配遗产,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死者:遗产赠“二奶”原配成被告现年60岁的蒋*芳与四川省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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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工作。现双方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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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有妇之夫,刘某则为有夫之妇,但两人自2003年4月起产生了婚外情。期间,李某曾给刘某购买了一辆价值5万余元的汽车。2006年1月,两人因故反目。由于李某要求返还汽车未果而成讼。
针对该辆汽车应否返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赠与,李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刘某,刘某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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