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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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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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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会涉及各种问题,如财产问题,有孩子的还会有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今天律盾小编主要讲讲关于探望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一起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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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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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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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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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系公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王某与2000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小丽(化名)。原告之子因车祸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小丽一直随其母王某生活。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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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其拥有一定的探视权。那实践中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呢?这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内容。同时要是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呢?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是怎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律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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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之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对子女的探望权也是亲权一项内容。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是对父母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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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阻扰或干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对方探望权的行使负有协助的义务。按照《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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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2月28日,周先生与黄女士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9日,双方生育了一女孩,取名周-洲。婚后周先生与黄女士感情一般。2009年6月,周先生与黄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分居,小孩周-洲随原告黄女士一起生活。2010年9月,黄女士以与周先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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