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抚养
-
赵某(男)与谢某(女)2004年6月在重庆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XX归谢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某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某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XX进行探视,但赵某每次去看孩
-
协议离婚不能忽视的探视权的约定
-
[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
-
首先监护就是监督保护的意思。监护制度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对监护和亲权未加区分,而将父母视为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款尽管成为成年人的父母为“监护人”,但
-
案情:
袁某夫妇1998年2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小娟,因家庭条件较差于1999年3月交亲戚喂养。朱某夫妇因当时无子女,经别人介绍将小娟领回去抚养。当时袁某夫妇和朱某夫妇商定:袁某夫妇可以看孩子,朱某夫妇如以后生育子女不愿抚育小娟,可以把她再交还给袁某夫妇抚养。2004年底,袁某夫妇照例去看孩子,朱某夫妇不同意
-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视权起源于英美法系,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我国婚姻法在修改时,正式把探视权规定为非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亲权
-
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多年来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子女,故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养子女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地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即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开始为人们所接受,我国新修
-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在一方获得抚养权之后,出于对孩子的思念,另一方会主动去探望自己的孩子,出于这样的人考虑,法律赋予另一方探望权,那探望权是否可以终止?下面由律盾小编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