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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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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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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系公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王某与2000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小丽(化名)。原告之子因车祸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小丽一直随其母王某生活。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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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其拥有一定的探视权。那实践中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呢?这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内容。同时要是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呢?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是怎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律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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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之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对子女的探望权也是亲权一项内容。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是对父母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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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阻扰或干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对方探望权的行使负有协助的义务。按照《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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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2月28日,周先生与黄女士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9日,双方生育了一女孩,取名周-洲。婚后周先生与黄女士感情一般。2009年6月,周先生与黄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分居,小孩周-洲随原告黄女士一起生活。2010年9月,黄女士以与周先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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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权的处理:
一、协议优先原则
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时间的确定方面,探望的时间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以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为一天为原则,而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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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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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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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当事人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意思自治集中表现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不仅可在诉讼前及诉讼中就探视权内容达成协议,而且可在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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