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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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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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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离婚纠纷中,离婚探视权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夫妻双方争锋相对的焦点,那么我国《民法典》中写了探视权的规定都有哪些呢?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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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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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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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子女受婚姻法保护。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并不是对子女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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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会带着孩子离开生活,那么,外公、外婆有没有探视权,可不可以去探望孩子?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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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男)与谢某(女)2004年6月在重庆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XX归谢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某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某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XX进行探视,但赵某每次去看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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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能忽视的探视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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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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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监护就是监督保护的意思。监护制度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对监护和亲权未加区分,而将父母视为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款尽管成为成年人的父母为“监护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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