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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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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探视权执行之障碍有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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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异时的非监视一方合法权利,是一种身份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本文律盾小编通过实际的探视权纠纷案例来详细解析探视权,使得大家能够更加清楚探视权具有的性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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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协议一般是写在离婚协议书中的,很多时候由于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好,导致后期产生一些关于探视权的纠纷。探视权协议的书写也是有一定计较的,现在就跟着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探视权协议怎么写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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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不可以放弃?这个问题我们来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来阐释,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具体分析,进而对探视权性质的介绍,从而深入的解析了探视权,并很好的回答了探视权可不可以放弃的问题!现在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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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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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有取得抚养权一方怕见不到孩子,怎么办?法院细判“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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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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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阻扰或干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对方探望权的行使负有协助的义务。按照《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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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限制——林*修与林*英、林*英家庭关系纠纷上诉案【案由】探望权纠纷【案号】(2008)厦民终字第2795号【审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上诉人】林x修(原审原告)、林x英、林x英(均为原审被告)【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裁判规则:当父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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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的条款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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