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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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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给另一方看望孩子,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起诉变更抚养权吗?接下来有关一方拒绝让另一方看望孩子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有关内容由律盾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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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解除,父母对子女都有亲权。但是,如果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其实现亲权的意义就成为没有必要。那么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艰难的原因?接下来律盾小编给你讲解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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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最纠结的就是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为抚养费、探视权各种问题愁。近日,家住达城的张某就因与妻子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随后二人却因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矛盾,进而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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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亲是多年来一直存在于我国婚姻家庭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人毕竟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婆媳爆发战争,禁止老人探视孙子女时,婆婆能否起诉儿媳,讨要探视权?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独老人状告儿媳,请求儿媳配合行使探视权的案件,法院是否会支持老人的诉求呢?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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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离婚夫妻争探视权探望成为战场孩子被吓病,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律盾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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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离异后,孩子跟着父母的其中一方生活,则另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探视权。那么,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其实探视权规定的时间长短是由法律的判决所决定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律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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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红和明-明因为感情、经济等纠纷协议离婚,孩子嘟嘟由红-红抚养。但红-红却不让明-明探望嘟嘟,这合法吗?法律上对探视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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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详解缘何判决支持探望
□律盾记者马-超□律盾通讯员苟连静
7月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徐某、李某夫妇在孙子聪聪(化名,不满二周岁)十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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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第一,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财物,要么是具有某一物质结果的一定的行为,如腾迁房屋、加工等等,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却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探视权作为身份权执行的目的在于消除阻碍探视权行使的情况,保障权利人的探视权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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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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