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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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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律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未对财产归属作约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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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郭笑英(化名)和任大发(化名)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各自收入各自保管,2005年5月,任因做木材生意向郭支取50000元,郭便要求下任写一张借据,任就写了一张今欠郭笑英50000元,借款人为任大发的借条。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郭笑英向任大发追要该借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任大发偿借款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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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夫妻
2004年4月及2006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15万元、13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李某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李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李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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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住房需求,甚至是投资需求。这些负债房屋给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试从婚前、婚后举债购房两个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在此,笔者需强调的一点是,本文中提及的房屋仅限于当事人居住的住宅用房,而不涉及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房屋。一、夫妻在婚后举债所购房屋及房屋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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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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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72年4月,古某(男)与易甲(女)办理结婚证后,古某即入赘到女方家,并与易乙(易乙和易甲系父女关系)共同生活。2007年7月9日下午5时许,古某喝酒后与易甲在家中发生吵口和打架,易乙听到争吵声后出来指责古某喝酒和打架行为,古某便心中气愤,手持菜刀先将易甲左侧颈部砍伤,然后又用菜刀砍伤易乙左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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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比较典型:夫妻协议离婚,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由男方负担。现男方经济条件不佳,债权人担心债权难以实现。律师支招: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但有的案外人认为该调解书侵犯了其权益,这种情况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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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黄某某,女,质检站质检员。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男,居民。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初中同学,1995年7月初中毕业后,两人自由恋爱。之后,原告黄某某称其于1997年秋向其母借款1750元用于其中止妊娠的医疗费,而于1999年11月20日要求被告李某某为其出据欠条,被告李某某于当日出具了内容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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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九江市一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来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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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陈某某与女方曾某某因感情破裂,男方陈某某于是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曾某某要求离婚,并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婚前房屋,因此共同居住房屋为男方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并主张双方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争夺小孩抚养权。女方曾某某不服,经他人推荐要求委托何*勇律师代理应诉。何*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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