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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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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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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刚刚大学毕业的苏*云(女)应聘到一家跨国公司工作,因为工作的关系认识了王*棠(男),两人随即陷入了热恋。2001年底两人登记结婚。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对新生事物比较能接受,同时认为未雨绸缪,为了避免将来两人万一离婚,也减少争议,苏*云和王*棠两人决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各花各的。因此,婚后二人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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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与小王结婚,婚房用的是小王原有的住房。小王还托岳母帮他借了20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6年1月,因感情不和,小于与小王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小于将当年母亲帮小王借的20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小王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07年5月向深圳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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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庄*臻(男)与赵-霞(女)1997年相识相恋。婚前,由于庄*臻没有婚房,赵-霞的父母将一处房产赠与女儿,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婚后两人贷款注册了一家运输公司,从事长途运输事业。2005年春,一次长途运输中,庄*臻因过度劳累发生车祸,导致一过路行人毕*林重伤住院,并造成截肢的后果。后经认定,庄*臻对这起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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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吴某因家庭所需,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吴某经法院判决同丈夫李某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债务属共同债务,但因吴某暂无生活来源,李某有固定收入,故判决该债务由李某偿还。张某得知吴某已离婚,多次要求吴某还款无果,故将吴某诉至法院。吴某辩称,欠款属实,但法院已将该款判由李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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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案例丁某与汤某于三年前结婚后不久,丁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赌债2万余元。汤某在屡劝无效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丁某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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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2001年10月他借了10万钱给潘某夫妇用于买房,借期一年,当时潘某在借据上签了名,他的妻子没签。2002年,借款到期,几经催要,潘某并没有按约定还款。
去年8月,潘某和妻子龙某离婚了,离婚时,潘某把全部财产都给了妻子,法院最终也把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共计20万元全部判给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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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怎么也没想到前夫欠下的债,自己也要共同偿还。昨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和夏某共同支付李某3.6万元劳务费,并互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10月,夏某与文某办理婚姻登记。随后,在市内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子,与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准备
结婚用。完工后,双方经结算劳务费为3.6万元,夏某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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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江油法院获悉,江油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债务纠纷案。郑某在当年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向他人借了10万元,后来金某和郑某离婚。8年后,金某却被当年借款给前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金某替前夫还债。
金某与郑某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与丈夫分居两地,少有联系。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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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的叶女士与当地青年阿-威结婚。婚后,两人开办了一家经营消防器材的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0年4月,因两人感情破裂,叶女士向花都区法院诉请离婚。两个月后,法院一审判决,叶女士分到上百万元的家产。
随后,阿-威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表示公司经营期间,以他的名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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