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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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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家住广州越秀区的郑先生和番禺的刘女士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债权债务关系”一栏上均为“没有”。但数月后,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其前夫在婚姻关系期间借了50万元,债主认为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女士和前夫连本带息共同偿还。
2007年中开庭时,刘女士才知道债主是家住天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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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当前,在夫妻离婚的诉讼中,夫妻一方经常拿出在婚姻期间个人对外的债务,而该债务作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从未知晓或从未获得利益,从而引出了大量的纠纷。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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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西经他人介绍后与被告吴*力相识,2005年12月9日,被告吴*力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及支付利息方式。被告吴*力与黄-瑜于198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8日二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等原因协议离婚,并确认房屋归吴*力所有,吴*力在外赊欠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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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离婚前与妻子达成协议给妻子写下巨额欠条,离婚后又以该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为由拒不认账。近日,山东省邹平县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15万元。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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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按揭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按揭房的所有权证书往往暂扣在银行,故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对该商品房所有权暂不予分割,待离婚以后占有、使用房屋的一方交清按揭款时,再予以分割其房屋所有权。即先分割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对首付款及按揭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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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从形式上需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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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家,高妻李某说自己已与高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本人;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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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人私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能否获得损害赔偿?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起判例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登封市某教师张某与女青年王某于198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女现已成年。
2000年初至2002年4月期间,张某与一史姓女子在某宾馆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有关部门以张某通奸错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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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不是赠与
在与丈夫忠-林结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00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忠-林的名义存入了银行。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今年初,小琴要求离婚,忠-林同意离婚。当忠-林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即提出,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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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抵押贷款,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
1982年3月9日,朱某(女)与戚某登记结婚,婚后建筑房产一座。1993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0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2001年11月30日离婚。1999年戚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信用社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戚某未向信用社归还贷款。信用社将朱某与戚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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